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西安华腾微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超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健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麦思捷科技有限公司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同意公司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