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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公司内部及外部相关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实施登记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因被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披露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本制度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日久光电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填报时间: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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