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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期货投资业务,控制期货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交易的品种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及物资等。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原材料及物资的套期保值业务及期货投资。目的为能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现货采购成本及增加公司收益。

第四条 期货交易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

第五条 公司期货投资业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公司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期货投资业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七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期货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相互制约。第

十二条 期货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期货交易管理小组。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部负责人、出纳组成,总经理担任小组组长。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一)参与制定公司期货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程序;

(二)确立期货操作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三)核查并监督期货业务总体执行情况;

(四)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必须有书面授权。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期货交易管理小组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一)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期货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限额。

(二)期货业务授权书应由总经理签署授权;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六条 期货业务人员发生变动的,期货交易管理小组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期货业务相关人员自变动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予的一切权利。人员变动后,期货交易管理小组应及时修改电话委托密码、网上交易密码、银期转账密码等机密信息,并及时与开户期货经纪公司联系,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设置止损线,期货亏损达到董事会授权额度的 15%时进行平仓止损。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管理小组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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