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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已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受理安通控股重整,并指定安通控股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详见安通控股于2020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安通控股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共计100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8,244,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64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合计891,137,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93%;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出资人共95人,代表股份数合计277,107,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56%。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68,244,635股,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78.5649%,其中同意1,155,393,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出资人所持股份的98.89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安通控股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结论意见为:安通控股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1. 2019年12月18日,泉州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了广州东湾运输有限公司和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和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和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目前已处于重整进程中,两公司的债权人会议能否表决通过其重整计划草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 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 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仍为负值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

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5. 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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