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7448277138。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陕西省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7448277138。 |
2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YanAn Bicon Pharmaceutical Listed Company.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必康嘉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icon Jialo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
3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4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5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以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6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
7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8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