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材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施嶔宇先生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聘任施嶔宇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肖国兴、刘涛、袁敏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