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
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定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中材(宜昌)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及相关会议材料,我们认真审阅并发表声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经对该事项的充分了解及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前提交独立董事履行事前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交易情况而进行的合理预测调整,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为中材(宜昌)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
供担保的事项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为中材(宜昌)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宜昌”)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资料后认为,公司为所属中材宜昌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6850万元(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批复及贷款合同约定为准)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中材宜昌的实际生产经营和当阳新材料基地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新型建材产业化发展。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中材宜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6850万元(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批复及担保合同约定为准)的中长期固定资产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们同意《关于为中材(宜昌)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独立董事声明签署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声明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效锋 赵轶青 周晓苏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