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
项的独立意见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中材(宜昌)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我们认为,该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交易情况而进行的合理预测调整,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为所属中材(宜昌)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为所属中材(宜昌)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宜昌”)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6850万元(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批复及贷款合同约定为准)的中长期固定资产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中材宜昌的实际生产经营和当阳新材料基地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新型建材产业化发展。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为中材宜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6850万元(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批复及担保合同约定为准)的中长期固定资产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效锋 赵轶青 周晓苏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