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与证券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与证券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涉及军工保密事项或信息的,还应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与证券办公室前提交公司保密办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本条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出现本条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的具体内容及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等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业务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员 | |||
申请部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 □暂缓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保密办负责人确认签字(如适用)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知情人姓名或名称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注1)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4)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作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与证券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