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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5: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公告编号:2020-048证券代码:400029 证券简称:大通5 主办券商:网信证券

广州大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年8月25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7月3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大通鸿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艳霞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永亮、公司法务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龙盛世黄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士合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士合、其他人员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2019年8月20日,原告就金精矿粉买卖事宜签署了《金精矿粉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dtjk-4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3335吨,分5次供货,被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自提,交货地点为北辰区大张庄镇中邮仓库。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为依据履行付款义务,并应当在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截止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仍拖欠第四批、第五批货款没有支付。

公司子公司天津大通鸿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鸿云)于2020年7月20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开庭审理,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情况,法院要求大通鸿云于2020年10月12日前提交相关补充证据,大通鸿云已于规定日期提交了相关补充证据,目前尚未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为准。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5107229.39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直被告支付全部货款为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利息为1211900元),合计56319129.39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5107229.39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直被告支付全部货款为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利息为1211900元),合计56319129.39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大通鸿云公司已提前进行诉前保全工作,冻结被告方相关资产,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无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大通鸿云公司已提前进行诉前保全工作,冻结被告方相关资产,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无影响由于大通鸿云以对相关资产进行诉前保全,具体是否需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需要根据判决以及执行情况而定。目前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方面是否具有实质影响以及影响金额,但是可能存在资产减值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1民初767号

广州大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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