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奥锐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3,17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59,128,744.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4,041,256.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75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 备案项目名称 | 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建设项目 | 备案项目总投资 金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 金额(万元) |
1 | 年产15吨醋酸阿比特龙、5吨度他雄胺、5吨恩杂鲁胺、4吨丙酸氟替卡松生产线技改项目 | 年产15吨醋酸阿比特龙、4吨丙酸氟替卡松生产线技改项目 | 13,980.00 | 6,272.27 |
序号 | 备案项目名称 | 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建设项目 | 备案项目总投资 金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 金额(万元) |
2 | 新建年产48T特色原料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 年产20吨TAF、10吨倍他米松、3吨布瓦西坦和3吨脱氢孕酮生产线建设项目 | 25,630.00 | 16,649.13 |
3 | 扬州奥锐特药业有限公司新建中试实验中心项目 | 扬州奥锐特药业有限公司新建中试实验中心项目 | 3,500.00 | 2,482.73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3,000.00 |
小计 | 46,110.00 | 28,404.13 |
项目名称 | 备案项目总投资金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 金额(万元) | 自筹资金实际 投入金额 |
年产15吨醋酸阿比特龙、4吨丙酸氟替卡松生产线技改项目 | 13,980.00 | 6,272.27 | 3,115.24 |
年产20吨TAF、10吨倍他米松、3吨布瓦西坦和3吨脱氢孕酮生产线建设项目 | 25,630.00 | 16,649.13 | 10,419.12 |
扬州奥锐特药业有限公司新建中试实验中心项目 | 3,500.00 | 2,482.73 | 276.98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3,000.00 | |
合计 | 46,110.00 | 28,404.13 | 13,811.34 |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59,128,744.00 | 998,208.38 |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其决策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8,113,484.60元。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98,208.38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两个议案内容,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安信证券认为:
奥锐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支付的发行费符合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奥锐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9905号《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安信证券对奥锐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事宜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