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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需要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登记及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及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提供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的责任人应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责任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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