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审议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决定延长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和现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晓明、李晓、吴长顺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