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恒健欣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汇通融信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8.821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深圳市中兴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8.8219%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深圳市中兴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少数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公司100%股权。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公司将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系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也不涉及同业竞争,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