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等政策要求和最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制度修订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其中《章程修订案》应以特别决议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