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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一)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二)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收购计划、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二)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四)公司其他知情人员。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第(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室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秘书室: (一)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五)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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