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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三)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三十四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 第三十四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
股息、红利或报酬; (三)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六十九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第六十九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前,公告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等。 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前,公告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等。 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