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案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和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和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
第九条第六项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 第九条第六项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和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总经理决策事项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提出法律意见。 |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对象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参加,也可邀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对象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和总经理助理等,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参加,也可邀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公司重大事项,属于总经理职权范围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属于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总经理名义拟定有关议案,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公司重大事项,属于总经理职权范围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属于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总经理名义拟定有关议案,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