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