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0-237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或“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电话开庭通知,就以下股民索赔案件完成证据交换并决定予以并开庭审理(案号分别为:(2020)京03民初283号、(2020)京03民初333-336号、(2020)京03民初236号、(2020)京03民初274-277号、(2020)京03民初357号、(2020)京03民初354号、(2020)京03民初350号、(2020)京03民初352号、(2020)京03民初369号、(2020)京03民初364号、(2020)京03民初371号、(2020)京03民初368号、(2020)京03民初366号、(2020)京03民初362号、2020)京03民初360号、(2020)京03民初365号)。开庭地点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黄伸倩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71,748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陆允辉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51,60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殷鹏威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259,76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原告:尹鹏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20,638.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原告:曾琦珲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05,31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原告:梁春燕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5,340.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7、原告:李洁如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7,92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8、原告:唐永坚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6,45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9、原告:李志雄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0,991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原告:中投鼎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320,142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1、原告:蒋振华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1,724.0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2、原告:刘继泰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6,646.9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3、原告:于震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94,212.91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4、原告:翁时斌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6,710.5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5、原告:王晔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7,669.3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6、原告:王惠莉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3,376.57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7、原告:唐娟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52,182.6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8、原告:唐娟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27,494.5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9、原告:田志华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86,620.3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原告:王惠莉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48,401.7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1、原告:唐国会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09,073.24元;
(2)以109073.24元为基数,按0.35%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241.6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2、原告:李新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00,879.28元;
(2)以200,879.28元为基数,按0.35%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477.7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3、原告:王丽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5,112.89元;
(2)以35,112.89元为基数,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500.49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4、原告:李永山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580,254.08元;
(2)以1,580,254.08元为基数,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21,232.47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5、原告:胡美艳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99,874.96元;
(2)向原告支付利息3,667.61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17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2019年3月13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因虚假陈述行为被处罚,致使原告在股票投资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二十五位原告诉讼索赔金额合计7,855,636.47元。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根据目前情况,前述诉讼可能对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状况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因前述诉讼发生重大变化。
另有舒森益、范爽爽的起诉书尚未收到。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副本。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