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5
2020年10月
目 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 ...... 3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 4
第三节 重要事项 ...... 8
第四节 财务报表 ...... 27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魏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125,651,061.93 | 1,085,570,378.62 | 3.6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1,053,471,332.32 | 1,004,580,355.20 | 4.87%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 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 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386,209,076.92 | 6.74% | 973,418,268.40 | 18.0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044,197.17 | -55.85% | 55,785,002.00 | 9.2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4,234,185.21 | -70.60% | 42,784,443.09 | 18.3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44,742,293.85 | -186.90% | 38,410,961.98 | 155.84%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401 | -55.89% | 0.2784 | 9.2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401 | -55.89% | 0.2784 | 9.26%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76% | -1.17% | 5.40% | 0.11% |
公司报告期末至季度报告披露日股本是否因发行新股、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且影响所有者权 益金额
□ 是 √ 否
本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
支付的优先股股利 | 0.00 | 0.00 |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元/股) | 0.0401 | 0.2784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28,616.48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133,016.01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12,190,734.02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2,294,574.64 | |
合计 | 13,000,558.91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7,244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4.93% | 49,968,987 | 0 | 冻结 | 49,968,987 | ||||||
质押 | 49,875,000 | |||||||||||
邓国顺 | 境内自然人 | 18.94% | 37,958,100 | 32,512,500 | 质押 | 29,712,448 | ||||||
阮伟兴 | 境内自然人 | 2.99% | 6,000,102 | |||||||||
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11% | 4,238,000 | |||||||||
海通证券资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海通证券资管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1.96% | 3,930,000 | |||||||||
成晓华 | 境内自然人 | 1.93% | 3,877,700 | 质押 | 2,462,098 | |||||||
常鑫民 | 境内自然人 | 1.32% | 2,639,468 | |||||||||
徐鸿根 | 境内自然人 | 1.24% | 2,492,211 | |||||||||
刘伟 | 境内自然人 | 1.20% | 2,404,500 | |||||||||
吴敏 | 境内自然人 | 0.91% | 1,815,746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49,968,987 | 人民币普通股 | 49,968,987 | |||||||||
阮伟兴 | 6,000,102 | 人民币普通股 | 6,000,102 | |||||||||
邓国顺 | 5,445,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445,600 | |||||||||
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4,238,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238,000 |
海通证券资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海通证券资管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3,93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930,000 |
成晓华 | 3,877,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877,700 |
常鑫民 | 2,639,468 | 人民币普通股 | 2,639,468 |
徐鸿根 | 2,492,211 | 人民币普通股 | 2,492,211 |
刘伟 | 2,404,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404,500 |
吴敏 | 1,815,746 | 人民币普通股 | 1,815,746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股东中,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股东徐鸿根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还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492,211股,实际合计持有2,492,211股,为公司第 8大股东、第8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股东刘伟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还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404,500股,实际合计持有2,404,500股,为公司第9 大股东、第9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股东吴敏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还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815,746股,实际合计持有1,815,746股,为公司第10 大股东、第10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期初限售股数 | 本期解除限售股数 | 本期增加限售股数 | 期末限售股数 | 限售原因 | 拟解除限售日期 |
邓国顺 | 32,512,500 | 0 | 0 | 32,512,500 | 高管股份锁定 | 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质押解除时。 |
王 荣 | 28,476 | 0 | 0 | 28,476 | 高管股份锁定 | 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 |
高丽晶 | 40,045 | 0 | 0 | 40,045 | 高管股份锁定 | 任期届满后离任未满六个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100%被锁定。 |
合计 | 32,581,021 | 0 | 0 | 32,581,021 | -- | --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2020年1-9月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较年初增加4,253.10万元,上升74.5%,主要原因:期末应收账款较年初减少导致货币资金较年初增加。
2、预收款项较年初增加851.57万元,上升193.15%,主要原因:期末预收客户货款增加导致预收款项较年初增加。
3、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721.09万元,下降29.54%,主要原因为:2019年底计提的年终奖金在报告期内发放。
4、应交税费较年初减少739.18万元,下降62.75%,主要原因:应交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较年初减少。
5、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减少288.6万元,下降57.84%,主要原因:其他综合收益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汇率的变动增加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二)2020年1-9月利润表项目
1、2020年1-9月份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120.45万元,下降38.59%,主要原因:a)、“新冠疫情”期间深圳市所有企业免征2020年1-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b)、缴纳的增值税较上年同期减少而导致增值税附加税减少。
2、2020年1-9月份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062.05万元,上升195.85%,主要原因:a)、2019年末新成立的海外电商部门,2020年1月1日正式对外运营,导致报告期内平台佣金、运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增加;b)、报告期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导致销售提成较上年同期增加。
3、2020年1-9月份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558.35万元,上升35.35%,主要原因:人工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4、2020年1-9月份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563.83万元,上升422.76%,主要原因:a)、年初至报告期末汇兑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b)、年初至报告期末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5、2020年1-9月份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146.29万元,下降86.51%,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的部分保本理财收益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6、2020年1-9月份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040.32万元,上升100%,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的部分保本理财收益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7、2020年1-9月份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了326.03万元,上升96.21%,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上年同期增加。
8、2020年1-9月份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511.46万元,下降229.5%,主要原因: 其他综合收益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汇率的变动增加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三)2020年1-9月现金流量表项目
1、2020年1-9月份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8,111.47万元,上升35.95%,主要原因:公司购买的每笔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为3-6个月,到期后继续购买。年初至报告期末购买的大部分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较上年同期缩短,使得理财产品的到期频率较上年同期增加,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到期收回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2、2020年1-9月份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213.08万元,下降54.4%,主要原因: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较上年同期减少。
3、2020年1-9月份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8,000万元,上升35.85%,主要原因:公司购买的每笔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为3-6个月,到期后继续购买。年初至报告期末购买的大部分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较上年同期缩短,使得理财产品的到期频率较上年同期增加,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到期重新购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4、2020年1-9月份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2,271.2万元,下降85%,主要原因:报告期内分配股利较上年同期分配股利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0%,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
2018年5月16日,上海宜黎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签订《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上海宜黎尚未支付的约3.5亿尾款将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给中科汇通和成晓华。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较大、支付周期较长,若协议双方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是否最终履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仍为3.5亿元。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又向中科汇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整,并可能与中科汇通、成晓华陆续协商后续还款事宜。截至该函发出之日,上海宜黎未向中科汇通、成晓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为人民币约2.5亿元。
2020年6月24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系统查询及股东成晓华先生电话通知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成晓华先生针对上海宜黎欠付的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提起相关仲裁及财产保全等。截止目前,上海宜黎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49,875,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9.8119%。上海宜黎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为49,968,98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其中被轮候冻结3,745,11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4949%)。
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
(二)关于公司向香港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进展情况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开展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相关的贸易业务以及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而开展相关采销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之前借给香港子公司的5,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2年,其中2,000万元从2020年8月27日起算延期至2022年8月26日,另外3,000万元从2020年7月13日起算延期至2022年7月12日。
上述借款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也可提前归还,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0%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香港子公司借款延期的公告》(2020-055)。
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办完上述延期借款手续。
(三)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2012年5月15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请求南宁中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99专利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旋极信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及判令农业银行和农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KEY220产品。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南宁中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定于同日下午的开庭审理暂未进行。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传票》,广西高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案号:(2018)桂民三终字第720号)。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公司参加了广西高院对本案进行的重审二审开庭审理。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2)驳回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18)桂民三终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接收了公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2),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2020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是:2012-034、2012-044、2012-050、2012-057、2013-016、2013-025、2013-031、2015-042、2015-050、2016-054、2018-061、2020-034)。
2、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
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美国PNY公司”或“PNY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 8,074,024 号专利、第US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PNY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⑤判决目的不能实现;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⑧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PNY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
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2018年4月11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2018年4月12日生效。
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对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3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针对PNY公司的第4项和第5项诉讼请求作出简易判决。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公司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②批准PNY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③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2019年7月1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公司向PNY公司提供一份《不起诉协议》,基于该《不起诉协议》,法院缺乏对PNY公司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PNY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决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动议,公司提供的《不起诉协议》使法院缺乏对第6、7、8、9项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因此,驳回PNY公司的第6、7、8、9项诉
讼请求。
(2)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②美国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③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④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⑤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⑥美国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⑦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⑧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⑨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⑩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缴纳许可费;?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
2018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①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②美国PNY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③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美元,不包括利息;
④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利息788,172美元;⑤美国PNY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7,714,998美元;⑥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8月2日,公司向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19年2月7日收到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准许公司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动议,法院确认仲裁员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书》有效。②驳回PNY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或中止确认仲裁裁决的反向申请动议。
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①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公司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②批准PNY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
③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确认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
PNY公司不服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定,向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求。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PNY公司请求复审的请求。
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了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 SILLS CUMMIS GROSS PC 转付的 PNY公司2017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共计5,037,530.9 美元(已扣除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费)。2017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公司正在等待PNY公司申报。
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收到PNY向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请求,PNY请求法院撤销简易判决和驳回裁定,并指示将案件移交给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进行审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2日、2018年4月2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6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9月30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以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是:2017-089、2018-024、2018-059、2019-006、2020-005、2020-012、2020-059)、《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是:2018-060、2019-038、2019-063)。
3、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U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
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
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3月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18)粤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二、
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广州友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公司亦未能提供广州友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2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12月26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以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是:2016-068、2017-028、2017-117、2019-024、2019-037、2019-043)。
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5971号《传票》、《询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号、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
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1日参与询问,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4、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
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公司针对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的起诉,或将本案分案后重新确定管辖。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7)京73民初323、324、325号案件,公司尚未收到另外四个案件的开庭传票。2019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案件。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对(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的起诉。
2019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9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已交纳)。
截止2019年11月7日,(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已经终结。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 73 民初 323、324、325、327、328、329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 7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②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99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2017)京 7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②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79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2017)京 73 民初 3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②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2017)京 73 民初 3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②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75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2017)京 7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②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2017)京 73 民初 3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②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4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及《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是:2019-072、2020-029)。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美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美光公司的上诉案件,截止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5、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
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
因百望金赋下落不明,深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G17版上刊登(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向百望金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告中记载本案证据交换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时00分,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参与庭审。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2018)粤 03 民初 1661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尚未判决。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9月14日、2019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以及《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是:2018-074、2019-077)。
6、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3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3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300(12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5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780(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8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28G)闪存盘;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5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5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64G)闪存盘。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19个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9)沪73知民初443-452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及(2019)沪73知民初453-46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定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451-452号案件,2019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453-461号案件。2019年11月11日,公司接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知,因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的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4日的证据交换如期进行。2019年11月14日,公司如期参加了证据交换。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7、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1,226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传票》,本案定于2019年5月7日开庭审理。2019年5月7日,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84.20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并将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9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传票》,深圳中院已于2019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民终16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08,226元;(3)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赔偿金212,282.80元,该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8、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以下简称“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象文化”)、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鸟电子”)、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 “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认定被告 “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实施了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 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马文俊对被告“四象文化”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参加了长沙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尚未判决。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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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200万元、部分超募资金2,800万元共计5,000万元购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 | 2020年06月11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购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 | 2020年08月17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000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 2020年08月19日 | 巨潮资讯网 |
分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汇率产品 | (http://www.cninfo.com.cn/) | |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部分超募资金15,000万元共计18,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利率)产品 | 2020年08月28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1,000万元、部分超募资金6,000万元共计17,000万元购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汇率产品 | 2020年09月11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可能出现以下应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99,621,144.25 | 57,090,131.08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81,269,589.04 | 482,040,904.11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3,374,138.22 | 1,708,524.40 |
应收账款 | 87,260,924.59 | 117,207,368.84 |
应收款项融资 | ||
预付款项 | 2,498,077.79 | 1,649,732.03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其他应收款 | 8,443,536.53 | 10,991,527.96 |
其中:应收利息 | 86,968.44 | 145,949.91 |
应收股利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194,666,962.76 | 162,585,069.10 |
合同资产 |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19,828,395.33 | 16,587,339.51 |
流动资产合计 | 896,962,768.51 | 849,860,597.03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投资性房地产 | 167,701,606.75 | 171,714,754.90 |
固定资产 | 44,516,730.81 | 47,005,162.73 |
在建工程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
无形资产 | 8,407,907.99 | 9,225,651.36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2,741,096.68 | 2,965,067.32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320,951.19 | 4,799,145.28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28,688,293.42 | 235,709,781.59 |
资产总计 | 1,125,651,061.93 | 1,085,570,378.62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25,657,126.88 | 28,502,456.44 |
预收款项 | 12,924,684.78 | 4,408,951.08 |
合同负债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应付职工薪酬 | 17,201,298.69 | 24,412,237.62 |
应交税费 | 4,388,446.03 | 11,780,244.12 |
其他应付款 | 11,817,734.88 | 11,579,998.54 |
其中:应付利息 | ||
应付股利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分保账款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71,989,291.26 | 80,683,887.80 |
非流动负债: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收益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90,438.35 | 306,135.62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90,438.35 | 306,135.62 |
负债合计 | 72,179,729.61 | 80,990,023.42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200,400,000.00 | 200,400,000.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535,657,149.85 | 535,657,149.85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2,104,054.54 | 4,990,079.42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31,954,213.38 | 27,109,104.16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283,355,914.55 | 236,424,021.7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53,471,332.32 | 1,004,580,355.20 |
少数股东权益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53,471,332.32 | 1,004,580,355.2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125,651,061.93 | 1,085,570,378.62 |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70,832,139.20 | 33,261,289.16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81,269,589.04 | 482,040,904.11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3,374,138.22 | 1,708,524.40 |
应收账款 | 122,909,491.06 | 80,418,446.82 |
应收款项融资 | ||
预付款项 | 552,878.67 | 1,315,611.11 |
其他应收款 | 53,732,436.10 | 53,819,838.76 |
其中:应收利息 | 86,968.44 | 145,949.91 |
应收股利 | ||
存货 | 104,558,646.47 | 120,799,094.88 |
合同资产 |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16,377,664.89 | 15,563,440.65 |
流动资产合计 | 853,606,983.65 | 788,927,149.89 |
非流动资产: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长期股权投资 | 8,089,920.00 | 8,089,920.00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投资性房地产 | 167,701,606.75 | 171,714,754.90 |
固定资产 | 44,459,014.24 | 46,973,848.42 |
在建工程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
无形资产 | 8,396,692.39 | 9,213,339.47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2,688,158.14 | 2,965,067.32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604,859.51 | 4,964,978.18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36,940,251.03 | 243,921,908.29 |
资产总计 | 1,090,547,234.68 | 1,032,849,058.18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108,147,003.72 | 101,327,846.53 |
预收款项 | 8,746,908.94 | 4,255,241.41 |
合同负债 | ||
应付职工薪酬 | 15,246,806.64 | 21,469,439.62 |
应交税费 | 1,420,591.74 | 269,404.12 |
其他应付款 | 58,376,459.31 | 51,245,057.06 |
其中:应付利息 | ||
应付股利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191,937,770.35 | 178,566,988.74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收益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90,438.35 | 306,135.62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90,438.35 | 306,135.62 |
负债合计 | 192,128,208.70 | 178,873,124.36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200,400,000.00 | 200,400,000.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535,657,149.85 | 535,657,149.85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31,954,213.38 | 27,109,104.16 |
未分配利润 | 130,407,662.75 | 90,809,679.81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98,419,025.98 | 853,975,933.82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090,547,234.68 | 1,032,849,058.18 |
3、合并本报告期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总收入 | 386,209,076.92 | 361,825,991.35 |
其中:营业收入 | 386,209,076.92 | 361,825,991.35 |
利息收入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383,532,790.72 | 340,402,555.65 |
其中:营业成本 | 336,501,959.97 | 320,747,858.47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905,285.21 | 972,490.16 |
销售费用 | 30,002,443.36 | 7,715,313.75 |
管理费用 | 6,414,889.82 | 7,100,812.01 |
研发费用 | 5,406,130.69 | 5,710,366.30 |
财务费用 | 4,302,081.67 | -1,844,285.04 |
其中:利息费用 | ||
利息收入 | 83,548.93 | 162,581.41 |
加:其他收益 | 1,328,574.82 | 2,651,474.05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677,873.29 | 2,869,465.75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072,260.28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586,893.18 | -735,931.50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2,170,850.28 | -2,215,198.62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81.45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9,339,233.14 | 23,993,245.38 |
加:营业外收入 | 43,009.37 | |
减:营业外支出 | 1,863.96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9,382,242.51 | 23,991,381.42 |
减:所得税费用 | 1,338,045.34 | 5,770,781.07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8,044,197.17 | 18,220,600.35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8,044,197.17 | 18,220,600.35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044,197.17 | 18,220,600.35 |
2.少数股东损益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4,773,805.11 | 2,038,385.15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4,773,805.11 | 2,038,385.15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5.其他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4,773,805.11 | 2,038,385.15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 |
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4,773,805.11 | 2,038,385.15 |
7.其他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3,270,392.06 | 20,258,985.5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3,270,392.06 | 20,258,985.50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
八、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0401 | 0.0909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0401 | 0.0909 |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4、母公司本报告期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收入 | 243,698,744.19 | 171,218,736.64 |
减:营业成本 | 220,262,637.54 | 151,491,351.88 |
税金及附加 | 747,766.96 | 721,604.19 |
销售费用 | 8,870,769.69 | 6,479,333.72 |
管理费用 | 6,138,544.53 | 6,996,627.00 |
研发费用 | 4,903,684.22 | 5,126,892.56 |
财务费用 | 7,199,758.52 | -3,567,888.34 |
其中:利息费用 | ||
利息收入 | 669,789.52 | 703,028.01 |
加:其他收益 | 687,379.97 | 1,623,042.66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677,873.29 | 2,869,465.75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 |
“-”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072,260.28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852,324.08 | -6,689,855.66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653,562.84 | -1,715,713.39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81.45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814,616.48 | 57,754.99 |
加:营业外收入 | 43,009.37 | |
减:营业外支出 | 1,863.96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857,625.85 | 55,891.03 |
减:所得税费用 | -229,023.23 | 398,808.48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086,649.08 | -342,917.45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086,649.08 | -342,917.45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5.其他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7.其他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1,086,649.08 | -342,917.45 |
七、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0054 | -0.0017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0054 | -0.0017 |
5、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总收入 | 973,418,268.40 | 824,735,278.10 |
其中:营业收入 | 973,418,268.40 | 824,735,278.10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916,732,543.07 | 776,900,212.65 |
其中:营业成本 | 811,187,132.81 | 719,415,053.45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1,916,698.90 | 3,121,197.69 |
销售费用 | 61,360,766.16 | 20,740,245.68 |
管理费用 | 16,584,287.78 | 19,161,918.83 |
研发费用 | 21,379,017.87 | 15,795,489.48 |
财务费用 | 4,304,639.55 | -1,333,692.48 |
其中:利息费用 | ||
利息收入 | 281,425.87 | 1,179,786.26 |
加:其他收益 | 5,787,159.29 | 7,503,552.65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787,501.14 | 13,250,372.14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0,403,232.88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292,583.25 | -1,009,401.24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6,649,011.69 | -3,388,711.62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8,616.48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67,693,407.22 | 64,190,877.38 |
加:营业外收入 | 62,554.24 | 7,684.02 |
减:营业外支出 | 1,863.96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67,755,961.46 | 64,196,697.44 |
减:所得税费用 | 11,970,959.46 | 13,135,784.81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55,785,002.00 | 51,060,912.63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55,785,002.00 | 51,060,912.63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5,785,002.00 | 51,060,912.63 |
2.少数股东损益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2,886,024.88 | 2,228,551.72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2,886,024.88 | 2,228,551.72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5.其他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2,886,024.88 | 2,228,551.72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2,886,024.88 | 2,228,551.72 |
7.其他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52,898,977.12 | 53,289,464.3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52,898,977.12 | 53,289,464.35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
八、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2784 | 0.2548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2784 | 0.2548 |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6、母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收入 | 598,619,491.14 | 400,636,891.79 |
减:营业成本 | 487,413,418.84 | 342,354,401.60 |
税金及附加 | 1,600,514.83 | 2,186,049.01 |
销售费用 | 20,207,526.68 | 17,623,553.52 |
管理费用 | 15,981,756.77 | 18,941,566.64 |
研发费用 | 19,749,590.39 | 14,261,042.66 |
财务费用 | 4,547,189.09 | -4,035,290.84 |
其中:利息费用 | ||
利息收入 | 1,967,984.29 | 2,498,786.26 |
加:其他收益 | 3,067,415.65 | 4,161,849.22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787,501.14 | 13,250,372.14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0,403,232.88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2,012,197.09 | -7,133,799.61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6,201,002.86 | -2,834,693.79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8,616.48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56,135,827.78 | 16,749,297.16 |
加:营业外收入 | 62,554.24 | 7,684.02 |
减:营业外支出 | 1,863.96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56,198,382.02 | 16,755,117.22 |
减:所得税费用 | 7,747,289.86 | 2,142,728.38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8,451,092.16 | 14,612,388.84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8,451,092.16 | 14,612,388.84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5.其他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7.其他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48,451,092.16 | 14,612,388.84 |
七、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2418 | 0.0729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2418 | 0.0729 |
7、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958,345,807.84 | 909,201,189.15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38,451,899.26 | 34,049,260.34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0,085,853.48 | 42,267,437.50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046,883,560.58 | 985,517,886.99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879,999,869.22 | 941,594,416.93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53,001,429.60 | 43,754,573.00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32,196,587.81 | 34,766,079.22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43,274,711.97 | 34,190,446.4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008,472,598.60 | 1,054,305,515.5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8,410,961.98 | -68,787,628.57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1,441,114,666.67 | 1,060,000,000.00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1,847,382.42 | 13,250,372.14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 2,900.00 | 1,500.00 |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452,964,949.09 | 1,073,251,872.14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1,786,436.10 | 3,917,241.50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440,000,000.00 | 1,060,000,000.00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441,786,436.10 | 1,063,917,241.5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178,512.99 | 9,334,630.64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40,156.46 | 1,000,044.08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40,156.46 | 1,000,044.08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4,008,000.00 | 26,720,000.00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003.65 | 1,079,867.35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012,003.65 | 27,799,867.35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71,847.19 | -26,799,823.27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3,186,614.61 | 266,197.84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2,631,013.17 | -85,986,623.36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6,990,131.08 | 179,197,197.05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99,621,144.25 | 93,210,573.69 |
8、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546,246,188.02 | 363,216,596.16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34,968,037.02 | 27,175,974.54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43,952,849.37 | 43,327,286.56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25,167,074.41 | 433,719,857.26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503,327,560.97 | 395,611,219.35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50,288,908.27 | 41,607,646.28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6,168,527.17 | 20,684,371.60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2,853,422.90 | 25,251,159.44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92,638,419.31 | 483,154,396.6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528,655.10 | -49,434,539.41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1,441,114,666.67 | 1,060,000,000.00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1,847,382.42 | 13,250,372.14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2,900.00 | 1,500.00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452,964,949.09 | 1,073,251,872.14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1,786,436.10 | 3,917,241.50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440,000,000.00 | 1,060,000,000.00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441,786,436.10 | 1,063,917,241.5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178,512.99 | 9,334,630.64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40,156.46 | 1,000,044.08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40,156.46 | 1,000,044.08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4,008,000.00 | 26,720,000.00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003.65 | 1,079,867.35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012,003.65 | 27,799,867.35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71,847.19 | -26,799,823.27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2,364,470.86 | -886,774.99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37,570,850.04 | -67,786,507.03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3,261,289.16 | 110,160,234.21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70,832,139.20 | 42,373,727.18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