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对照表
二○二○年十月
章程修改对照表(2020年10月修订)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863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829.2万元。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本章程所称总裁即《公司法》中的经理,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即《公司法》中的副经理。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86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829.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六十条 总裁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出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副总经理协助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总经理分配的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总裁一名,常务副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裁提出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受总裁的直接领导,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协助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总裁分配的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