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