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电力节能减排业务引入战略合作方”部分方案的独立意见
1、现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为更客观体现众合投资的财务结构及经营状况等事宜,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调整部分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陈均回避表决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此,同意上述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贾利民 李志群 益 智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