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本人认为,调整后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廖义刚、罗奇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