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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关于长华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长华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8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5,129,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249,113.2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880,486.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58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决议有效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二)投资的产品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产品等),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若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实施方式和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经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投资的产品品种和决议有效期限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具体执行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该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现金管理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经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投资的产品品种和决议有效期限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具体执行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该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现金管理的投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产品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系统的风险,包括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风险。

4、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职业道德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投资产品不能用于质押,不得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3、公司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财务部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7、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事项相

应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査,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长华股份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忠良钱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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