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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关于长华股份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长华股份向全资子公司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源”)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8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5,129,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249,113.2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880,486.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58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注项目备案情况
1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38,870.0036,588.052017-420114-36-03-130591
2汽车紧固件技术升级改造及扩产项目11,170.00-2018-330200-36-03-068575-000
3补充营运资金项目13,560.00--
4研发中心改造升级项目3,100.00-2019-330282-36-03-031370-000
合计66,700.0036,588.05-

注: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588.05万元,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因此根据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调整。

其中“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在公司组织下由全资子公司武汉长源具体实施,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武汉长源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本次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证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公司拟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一次或分次逐步向武汉长源提供无息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36,588.05万元。

上述借款直接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至武汉长源募集资金专户,在借款额度内可以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次转账给武汉长源,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借款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武汉长源及公司(共同作为协议一方)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汇入的募集资金,以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三、本次募集资金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9月4日注册资本:8,58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长土注册地址: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西牛一街25号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夹具、家用电器、塑料制品加工、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武汉长源主营业务为汽车冲焊件的加工、制造。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武汉长源分别实现净利润3,852.53万元、4,423.56万元、3,281.60万元。

四、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华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长华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同意长华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忠良钱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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