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3,000KJ等级液压锤的独立意见
为提升海上风电业务施工能力,巩固海上风电业务市场地位,公司拟以9,075万元购买3,000KJ等级液压锤。
公司本次购买3,000KJ等级液压锤符合自身发展战略,可以降低海上风电业务的施工成本,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海上风电业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巩固公司在海上风电领域的市场地位,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购买3,000KJ等级液压锤。
陆大明 郑新业 王琨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