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审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安徽创源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本次增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安徽创源增资,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独立董事:胡力明、罗国芳、马少龙、谢作诗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