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成员出资参与共建生态环境产业创新集聚区(一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在意向合作方多人放弃的情况下,袁劲梅等四位董监高成员愿意按统一政策,以自有资金带头参与共建项目,有利于推动公司产业创新平台的建设进程,同时满足政府开发要求,更好的落实公司相关平台引进人才政策,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推动公司产业创新平台的建设进程,赋能公司水、固、气产业创新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属正常的经营行为,在自愿及公允的基础上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诚信原则,且提交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公正,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进行表决的董事一致同意通过此项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李激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三项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中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增补李激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阳 唐后华
202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