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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7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与核查,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设备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未名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天源”)签署《设备转让合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未名天源尽快恢复生产,提高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事项的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全资子公司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的相关提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天源向参股子公司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未名天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向参股子公司增资的相关提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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