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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7

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出席了2020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核查了相关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设备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未名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天源”)向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46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自有设备及技术,有利于未名天源尽快恢复生产,提高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事项的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同意山东未名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设备转让合同》,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未名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1451.39万元,将有助于未名天源更好地开展业务,扩展经营规模,恢复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符合未名天源发展战略和规划,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同意山东未名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各方签署《增资协议书》,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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