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的其他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