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以及扩大融资渠道,调整资产结构,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额度总计为人民币不超过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为1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实际需求和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来确定。
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智能电子提供借款,有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并降低其融资成本,且公司有能力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提供借款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王德瑞、夏永祥、崔晓钟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