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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7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人员和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董事、总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本规则对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可通知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监事行使本规则第六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案、发出通知日期。会议通知可以邮件、传真、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第六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第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议案应由提案监事向监事会办公室提交,经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办公室;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监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五)送达的时间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

第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临时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和决议。

(一)关联性。监事会办公室对议案进行审核,对于议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监事会讨论。

如果监事会办公室决定不将议案提交监事会表决,应当在该次监事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监事会办公室可以对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监事会主席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监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监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在任监事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非监事的参会人员不得干涉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由监事会主持人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等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

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证券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该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和与会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监事和与会人员未经监事会的同意,不得泄漏监事会会议内容、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 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针对会议议案,发言简明扼要;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 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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