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对相关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确定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后,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及时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对公司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的意见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经持有人会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进行展期。该事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展期事项没有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