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子公司New Vision Display,Inc.与CHANGHONG (HONG KONG) TRADING LIMITED开展商品采购交易合作,新辉开作为NVD的母公司,拟向香港长虹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有利于促进该公司业务健康持续的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且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