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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东莞飞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东莞飞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及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材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及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调整沈丽莉女士的岗位,并聘任沈丽莉女士、杨帆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赵先德 廖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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