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6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吴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贵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盛璐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7,058,539,607.25 | 5,345,555,403.83 | 32.0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3,837,635,141.31 | 2,622,306,445.59 | 46.35%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1,158,237,860.06 | 146.16% | 2,764,867,403.09 | 126.0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72,055,680.87 | 441.61% | 144,792,074.16 | 150.1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63,731,633.12 | 275.35% | 114,685,047.93 | 187.07%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43,955,073.44 | -68.20% | 180,087,510.84 | -46.02%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6 | 280.00% | 0.170 | 97.67%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6 | 280.00% | 0.170 | 97.67%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90% | 1.37% | 4.32% | 2.04%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5,673,065.72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0,866,652.09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636,734.70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1,683,966.67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10,198,827.17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156,816.77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229,879.35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7,223,503.02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6,115,413.22 | |
合计 | 30,107,026.23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31,517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1.02% | 292,303,880 | 质押 | 166,340,000 | ||||
王春山 | 境内自然人 | 10.86% | 102,328,729 | 102,328,729 | 质押 | 83,275,120 | |||
冻结 | 1,400,000 | ||||||||
CHINA CRAN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 境外法人 | 5.62% | 52,920,000 | ||||||
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4.47% | 42,079,103 | 42,079,103 | |||||
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3.04% | 28,690,298 | 28,690,298 | |||||
宁波兴富优文投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83% | 26,671,352 | 26,671,352 |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65% | 24,960,559 | 24,960,559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69% | 15,930,397 | 15,930,397 | ||
苏州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1.38% | 13,033,964 | 13,033,964 | ||
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17% | 10,982,320 | 10,982,320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 | 292,303,880 | 人民币普通股 | 292,303,880 | |||
CHINA CRAN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 52,92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2,920,000 | |||
王学杰 | 3,4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450,000 | |||
陈英帮 | 3,105,860 | 人民币普通股 | 3,105,860 | |||
张小清 | 3,016,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016,000 | |||
黄兆辉 | 3,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000,000 | |||
袁海国 | 2,882,2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882,200 | |||
谢春 | 2,795,438 | 人民币普通股 | 2,795,438 | |||
王军红 | 2,554,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554,800 | |||
龚超 | 2,369,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369,500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1、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兴富”)、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富艺华”)、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富优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通过其普通合伙人身份及对合伙企业出资能够实际支配中新兴富、兴富艺华、兴富优文行为,拥有实际控制权。宁波兴富创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为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王廷富为兴富创赢的合伙人,出资比例为79.15%,为兴富创赢的实际控制人。所以,王廷富为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为中新兴富、兴富艺华、兴富优文的实际控制人。中新兴富、兴富艺华、兴富优文同受王廷富控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为一致行动人。 |
2、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 公司控股股东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252,700,000股,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9,603,880股,实际合计持有292,303,880股。公司股东王学杰未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股,通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45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3,450,000股。公司股东王军红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288,900股,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265,900股,实际合计持有2,554,800股。公司股东龚超未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股,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369,500股,实际合计持有2,369,500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 期末数 | 期初数 | 变动幅度 | 变动说明 |
应收账款 | 660,731,342.93 | 406,766,445.98 | 62.44%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和销售规模增加所致。 |
应收款项融资 | 31,628,849.18 | 6,803,909.62 | 364.86% | 主要系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
预付款项 | 272,643,940.17 | 144,054,719.26 | 89.26%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和根据采购合同支付的预付款项增加所致。 |
其它应收款 | 98,912,955.40 | 179,830,620.47 | -45.00%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关联借款合并抵销所致。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78,033,899.55 | 39,698,843.53 | 96.56% | 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货款增加所致。 |
其它流动资产 | 166,176,016.37 | 52,911,445.46 | 214.06%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以及结构性存款增加所致。 |
长期股权投资 | 47,041,192.44 | 435,821,758.50 | -89.21%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抵销所致。 |
固定资产 | 1,793,026,800.52 | 1,102,368,621.57 | 62.65%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致使固定资产增加。 |
在建工程 | 270,247,889.06 | 40,570,306.13 | 566.12%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致使在建工程增加。 |
商誉 | 914,669,068.40 | 122,601,146.19 | 646.05%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致使商誉增加。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7,359,277.74 | 14,328,200.64 | 90.95%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根据所得税法计算的可抵销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增加所致。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14,960,942.46 | 29,859,900.07 | 285.00%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预付固定资产及其他投资款项增加所致。 |
短期借款 | 375,735,430.00 | 152,711,980.80 | 146.04%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致使银行贷款规模增加。 |
应付票据 | 330,744,037.36 | 201,256,221.87 | 64.34% | 主要系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
其他应付款 | 48,407,529.04 | 36,396,378.04 | 33.00%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所致。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 259,494,407.29 | 45,274,529.40 | 473.16%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 |
负债 | 应付一年内到期的融资租赁款增加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增加所致。 | |||
长期借款 | 150,856,096.86 | 71,464,196.12 | 111.09%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长期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
长期应付款 | 448,105,057.30 | 249,638,267.75 | 79.50%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应付融资租赁款增加所致。 |
递延收益 | 23,858,848.53 | 13,994,758.34 | 70.48%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应递延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4,627,513.74 | 3,479,179.87 | 607.85%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根据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增加所致。 |
股本 | 942,288,735.00 | 672,447,760.00 | 40.13% | 主要系公司发行股份并购中油环保所致。 |
资本公积 | 2,458,684,159.33 | 1,599,616,439.86 | 53.70% | 主要系公司发行股份并购中油环保所致。 |
未分配利润 | 344,909,030.99 | 247,231,393.58 | 39.51% | 主要系公司本年盈利转入所致。 |
利润表项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幅度 | 变动说明 |
营业收入 | 2,764,867,403.09 | 1,223,148,407.31 | 126.05% | 主要系公司高端装备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
营业成本 | 2,198,109,436.24 | 913,938,235.09 | 140.51% | 主要系公司高端装备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
销售费用 | 78,722,400.10 | 43,828,548.31 | 79.61%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及销售规模增长,致使销售费用增加。 |
管理费用 | 156,393,642.77 | 117,843,896.67 | 32.71%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致使管理费用增加。 |
财务费用 | 46,336,036.02 | 16,950,811.66 | 173.36% | 主要系公司并购中油环保,扩大了合并范围,融资规模增长,融资成本增加所致。 |
其他收益 | 12,327,389.91 | 8,011,999.01 | 53.86% | 主要系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
投资收益 | -1,035,554.98 | 31,554,647.87 | -103.28% | 主要系对联营企业实施并购,导致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0,198,827.17 | -7,653,138.75 | 233.26% | 主要系远期结售汇合约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对参股企业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动。 |
信用减值损失 | -10,426,805.12 | 8,541,718.44 | -222.07% | 主要系本期应收账款增加导致计提坏账准备的增加。 |
资产减值损失 | -38,841,223.12 | -7,154,824.21 | -442.87% | 主要系存货跌价损失增加所致。 |
营业外收入 | 23,703,351.17 | 8,613,084.08 | 175.20% | 主要系收到合同补偿收入所致。 |
营业外支出 | 9,480,445.12 | 5,505,241.31 | 72.21% | 主要系支援武汉抗疫工作所致。 |
所得税费用 | 23,655,787.32 | 709,325.77 | 3234.97% | 主要系根据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所得税费用增加。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幅度 | 变动说明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0,087,510.84 | 333,594,539.60 | -46.02% | 主要系购买原材料所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9,557,511.39 | 66,133,624.66 | -477.35% | 主要系公司结构性存款增加及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所致。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5,990,304.58 | -250,949,863.80 | 122.31% | 主要系金融机构借款增加所致。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56%股权暨股权回购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56%股权给正洁环境股东项海暨提前履行《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项海、任松洁、周立新、陈赵扬、周建辉、孙玉珍、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关于股权回购方面的相关安排。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转让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56%股权暨股权回购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截止本报告期末,项海按照《股权回购协议》已向润禾环境累计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合计4,002.31万元,剩余本金642.31万元及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款利息尚未支付。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资金状况,督促项海及时完成支付义务,保障公司相关款项的回笼。
2、2019年4月,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所持义乌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名:义乌市朋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昌环保”)100%股权以1,26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江苏鑫浩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现名:苏州云浩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浩电力”,持有朋昌环保99%股权)和自然人李卉(持有朋昌环保1%股权),上述股权转让款已全部收到。本次股权转让前,朋昌环保尚欠江苏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沾化绿威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相关借款合计1,58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保障公司权益,云浩电力和李卉已将其所持朋昌环保100%股权质押给江苏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25日,李卉将其所持朋昌环保1%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云浩电力实际控制人薛龙国,薛龙国已将其所持的朋昌环保1%股权全部质押给江苏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薛龙国承诺就上述欠款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为朋昌环保提供担保等其他情况。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朋昌环保已归还借款450万元,尚余借款本金1,1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未归还,云浩电力及其实际控制人薛龙国承诺将敦促并确保朋昌环保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归还完毕。
3、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并购基金南通润浦环保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浦环保”)于2017年7月收购中油环保21.16%股权的交易对手方宁波铭枢宏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铭枢宏通”)以及自然人王春山作出的业绩承诺为: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数(中油环保合并利润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为6,000万元、9,000万元、12,000万元。若中油环保2017年、2018年各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85%时,润浦环保有权要求铭枢宏通对润浦环保所持中油环保的股权进行回购;如润浦环保选择不要求铭枢宏通回购的,则润浦环保有权要求铭枢宏通以现金方式向润浦环保进行补偿。为避免歧义,在中油环保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润浦环保亦有权选择暂不执行补偿或回购,待下一年度根据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情况再决定是否执行补偿或回购。业绩承诺期间,若2017年、2018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小于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但大于或等于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85%的,则暂不执行回购或补偿。业绩承诺期届满,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小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润浦环保有权按照《回购及业绩补偿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要求铭枢宏通、王春山进行回购或补偿(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产业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根据2018年4月18日润浦环保第六次投决会决议,统一调整润浦环保收购中油环保21.16%股权的回购及业绩补偿方式为2017-2019年三年累积对赌,原协议约定的每年业绩承诺数不变,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并计算并执行回购或业绩补偿。根据2020年4月2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0)第110ZA5869号《关于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审定2017年至2019年中油环保累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20,392.28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75.29%,未实现相关业绩承诺,按照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法,业绩承诺方王春山、宁波铭枢宏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偿56,460,454.86元。截至本报告期末,上述业绩补偿款尚未支付到位。公司将积极督促上述业绩承诺方完成相关业绩补偿义务。
4、2020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意向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中油环保与廊坊泛华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泛华”)以及自然人臧海先生签署《合作意向书》,中油环保就拟收购廊坊泛华所持有的榆林市勤录科污油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勤录科公司”)不低于55%股权事项与上述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安排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进场对勤录科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中油环保本次拟收购勤录科公司部分股权事项正积极推进中。
5、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和2020年9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变更部分承诺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油环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73.36%股权的交易对方之一王春山(中油环保原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期间其所做出的部分承诺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9日和2020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变更部分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王春山本次变更部分承诺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变更后的承诺已生效并正常履行中。
6、2020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绿威环保推进实施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绿威环保股份制改造相关工作正积极推进中。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王春山 | 其他承诺 | 王春山承诺:(1)根据标的公司2019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当期实际净利润不低于13,000万元,则2019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一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王春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 2019年12月29日 | 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4月30日 | 正常履行中。 |
×18.62%;(2)根据标的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29,000万元,则2020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二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二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王春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41.55%-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3)根据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48,000万元,则2021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三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三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王春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68.77%-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4)于标的公司2022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且王春山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均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四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四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王春山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未完成应补偿的股份数及资产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合计-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第三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可解除质押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 |||||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王春山控制的企业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 2019年02月20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吴建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吴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王春山控制的企业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 2019年02月20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王春山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 | 王春山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王春山控制的企业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 2019年02月20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
吴建 | 其他承诺 | 吴建承诺: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主动放弃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不会将前述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不会主动放弃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不会主动放弃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所拥有的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2019年11月15日 | 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 | 正常履行中。 |
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 | 其他承诺 | 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承诺:1、在宁波舜耕/兴富优文/金油投资/兴富艺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其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宁波舜耕/兴富优文/金油投资/兴富艺华财产份额或要求宁波舜耕/兴富优文/金油投资/兴富艺华回购其财产份额或从宁波舜耕/兴富优文/金油投资/兴富艺华退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其通过宁波舜耕/兴富优文/金油投资/兴富艺华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2、如前述关于财产份额锁定期的承诺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将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2019年11月15日 | 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 | 正常履行中。 |
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 | 其他承诺 | 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承诺:1、在宁波舜耕/兴富优文/金油投资/兴富艺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其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宁波舜耕/兴富优文/金油投资/兴富艺华财产份额或要求宁波舜耕/兴富优文/金油投资/兴富艺华回购其财产份额或从宁波舜耕/兴富优文/金油投资/兴富艺华退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其通过宁波舜耕/兴富优文/金油投资/兴富艺华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2、如前述关于财产份额锁定期的承诺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将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2019年11月15日 | 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 | 正常履行中。 |
王春山 | 其他承诺 | 王春山承诺: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控制的企业中尚有1)湖北中油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十堰中油优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4)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5)西藏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6)西藏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那曲分公司、7)昌都市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共计7家商号带"中油"、"优艺"、"中油优艺"字样的企业未注入上市公司;针对上述7家企业,本人承诺在6个月内(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算)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不再使用"中油"、"优艺"、"中油优艺"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商号;且今后新设的其他企业 | 2019年11月15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也不使用"中油"、"ZHONGYOU"、"优艺"、"YOUYI"、"中油优艺"、"ZHONGYOUYOUYI"等文字、拼音、图案或组合作为企业的名称/商号;2、如因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导致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等相关损失)由本人全额补偿给标的公司,确保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而受到任何经济损失。 | |||||
王春山 | 其他承诺 | 王春山承诺:本人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 2019年07月30日 | 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4月30日 | 正常履行中。 |
王春山 | 股份限售承诺 | 王春山承诺:一、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算,并分三期解锁,每期解锁日及可解锁股份数量如下:(1)根据标的公司2019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当期实际净利润不低于13,000万元,则2019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一期股份解锁日,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为: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10%;(2)根据标的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29,000万元,则2020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二期股份解锁日,第二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为: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25%-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3)于标的公司2021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且本人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均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三期股份解锁日,第三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为: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未完成应补偿的股份数及资产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合计-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二、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四、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 | 2019年02月20日 | 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4月30日 | 正常履行中。 |
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五、如本人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务,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股份锁定的义务,配合上市公司办理通知、划转、回购注销或赠送等手续。六、本人进一步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转让时会同时遵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一、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二、本企业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四、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五、本企业进一步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转让时会同时遵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19年02月20日 | 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 | 正常履行中。 |
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 股份限售承诺 | 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一、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二、本企业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 2019年02月20日 | 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 | 正常履行中。 |
合伙) |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四、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五、本企业进一步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转让时会同时遵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一、若本企业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自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标的公司股东之日起或本企业向标的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孰晚至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止,下同)的,则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企业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则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二、本企业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四、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 2019年02月20日 | 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 | 正常履行中。 |
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五、本企业进一步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转让时会同时遵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王春山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一)业绩承诺根据公司与王春山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补偿义务人王春山承诺标的公司于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上市公司委托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口径下归属于标的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13,000万元、16,000万元、19,000万元、21800万元。(二)补偿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该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差额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报告确定。同时,上市公司分别在业绩承诺期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如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前三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任一年度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85%,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100%,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1、补偿义务人的股份补偿股份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补偿义务人累计已补偿的现金金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义务人累计已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任何一期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补偿义务人已经补偿的股份不退还;(2)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至《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如触发)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若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3)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至《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如触发)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若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应将取得的相应现金分红款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补偿义务人实际履行补偿义务日前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期应补偿股份数;(4)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上市公司;(5)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补偿义务人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差额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2、补偿义务人的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期内,如触发补 | 2019年02月20日 |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正常履行中。 |
偿条件,且补偿义务人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上市公司的,则补偿义务人应就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现金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补偿义务人当期实际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任何一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已补偿的现金金额不退还。3、减值测试及补偿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将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减值测试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保持一致。如果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资产的减值额>(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现金金额),则补偿义务人还需就差额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标的资产减值额时应扣除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标的资产的影响。补偿义务人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补偿义务人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上市公司的,则该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标的资产减值项下需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现金金额)÷本次发行价格标的资产减值项下需另行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减值项下需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减值项下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将于业绩承诺期期限届满年的年度报告(指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触发减值补偿条件,补偿义务人应于减值测试报告正式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4、补偿义务人承诺并同意,补偿义务人承担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不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为限。 | |||||
王春山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王春山承诺: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二、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三、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西藏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及那曲分公司、昌都市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仅在西藏地区开展业务,不在西藏地区以外拓展业务。在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本人将无条件配合参考评估价将上述三家公司有关资产和业务出售给上市公司;廊坊开发区富思特工业废弃物收储有限公司将维持现有业务区域不进行扩张,待其完成产能扩张手续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后,如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本人将无条件配合参考评估价将其有关资产和业务出售给上市公司。四、本人保证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2019年02月20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包括本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亦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一、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与第三方进行;对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化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二、本次交易过程中及交易完成后,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也不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代垫款项、代偿债务,本人/本企业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并在议案获得通过后方可实施。四、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损失的,该等损失由本人承担。 | 2019年02月20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吴建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吴建承诺:一、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与第三方进行;对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化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二、本次交易过程中及交易完成后,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也不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代垫款项、代偿债务,本人/本企业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时, | 2019年02月20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并在议案获得通过后方可实施。四、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损失的,该等损失由本人承担。 | ||||||
王春山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王春山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人将对前述行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 2019年02月20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王春山 | 其他承诺 | 1、西藏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那曲分公司和昌都市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2、十堰中油优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现已无实际经营业务,未来亦不对外开展业务。本人将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对十堰中油优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名称变更登记。本承诺一经本人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人将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 2020年08月24日 | 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6月30日 | 正常履行中。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目前未从事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将来不从事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和有效的措施,保障控制的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不从事上述产品的生产经营。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进一步承诺如下:本公司作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就2010年3月6日本公司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在此进一步承诺: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将来从事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以违反承诺所得销售收入的三倍赔偿给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2010年03月06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吴建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 实际控制人吴建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未从事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将来不从事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 | 2010年03月06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本人将采取合法和有效的措施,保障本人控制的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亦不从事上述产品的生产经营。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进一步承诺如下:本人作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2010年3月6日本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在此进一步承诺: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将来从事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以违反承诺所得销售收入的三倍赔偿给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进一步承诺如下:(1)不会以任何方式向润邦股份及其子公司出售南通威信船用配件有限公司、南通威和船用配件有限公司、南通虹波机械有限公司、南通虹波科技有限公司及南通虹波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资产;(2)不会以任何方式向润邦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收购南通威信船用配件有限公司、南通威和船用配件有限公司、南通虹波机械有限公司、南通虹波科技有限公司及南通虹波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股权或资产的议案;(3)不会开展南通威信船用配件有限公司、南通威和船用配件有限公司、南通虹波机械有限公司、南通虹波科技有限公司和南通虹波工程装备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对南通威和的未来业务安排进行了承诺:润邦股份若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控制南通威信及南通威和期间,南通威信、南通威和两家公司除开展现有业务外不再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避免未来与润邦股份业务拓展产生利益冲突。 | |||||
股权激励承诺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 是 | |||||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 无 |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具体类型 |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 委托理财发生额 | 未到期余额 | 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
银行理财产品 | 自有资金 | 12,650 | 5,250 | 0 |
合计 | 12,650 | 5,250 | 0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接待方式 | 接待对象类型 | 接待对象 |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 调研的基本情况索引 |
2020年07月30日 | 子公司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 | 实地调研 | 机构 | 光大证券分析师 | 公司经营现状、发展战略。未提供资料。 | 详见2020年7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2020年08月26日 | 子公司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 | 实地调研 | 机构 | 财通证券分析师 | 公司经营现状、发展战略。未提供资料。 | 详见2020年8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