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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高创意: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6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20-043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公司负责人何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立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义宁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3,640,533,920.593,934,937,101.08-7.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615,139,516.21629,564,861.77-2.29%
本报告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93,364,087.05-12.92%392,974,499.88-47.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100,251.0895.80%-14,425,345.5685.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2,014,295.7495.30%-14,150,704.1684.5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7,585,231.03-315.83%-32,086,478.31-759.2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2195.80%-0.0141-85.9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2195.80%-0.0141-85.9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33%5.38%-2.29%8.59%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6,867.33稳岗补贴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47,029.59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73,973.72
减:所得税影响额-91,547.14
合计-274,641.40--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38,503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30.30%310,811,006310,811,006质押220,434,708
冻结310,811,006
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9.29%300,440,546300,440,546质押203,691,061
冻结300,440,546
杨锡久境内自然人1.37%14,041,600
伍文彬境内自然人0.93%9,499,689
徐志祥境内自然人0.68%7,000,655
毛韶晖境内自然人0.55%5,679,993
黄超境内自然人0.50%5,150,000
邓彩云境内自然人0.45%4,650,034
黎虹境内自然人0.42%4,300,000
孙鹏境内自然人0.28%2,899,594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杨锡久14,041,600人民币普通股14,041,600
伍文彬9,499,689人民币普通股9,499,689
徐志祥7,000,655人民币普通股7,000,655
毛韶晖5,679,993人民币普通股5,679,993
黄超5,150,000人民币普通股5,150,000
邓彩云4,650,034人民币普通股4,650,034
黎虹4,300,000人民币普通股4,300,000
孙鹏2,899,594人民币普通股2,899,594
李红波2,555,500人民币普通股2,555,500
宋卫东2,496,500人民币普通股2,496,5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其实际控制人为何宁和甄建涛夫妇。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同比减少37.83%,受疫情影响,工程项目复工缓慢,工程回款减少;

2、预收账款同比下降61.86%,受疫情影响,多数工程项目无预付款,同时以前的预收账款已向甲方开票;

3、未分配利润同比下降45.25%,企业亏损导致;

4、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比分别下降47.39%、53.09%,受疫情影响,公司多数项目停工导致;

5、税金及附加同比下降62.98%,主要因为营业收入下降导致;

6、销售费用同比下降66.49%,主要因为企业加强管理、控制成本,且疫情期间公司销售人员外出不便导致;

7、财务费用同比下降32.47%,因为本年偿还银行贷款;

8、资产减值损失同比下降69.86%,主要因为账龄较长的项目回款,且企业基于谨慎原则于去年对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导致;

9、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同比增加89.12%、89.46%、85.39%、85.53%,主要因为公司严格筛选客户渠道,加强项目成本管控;10、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下降64.44%、60.45%,主要因为受疫情影响,公司开展业务受阻,在施工程数量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共同承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设计")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900万元、29,800万元、39,200万元。弘高设计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1)弘高设计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与甲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2)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否则,承诺期内不得改变弘高设计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3)净利润以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准。1、如弘高设计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其自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向甲方支付补偿。2、当期应补偿金额中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内部按照股权交割日前各自持有的弘高设计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弘高设计出资额的持股比例分担本条约定的补偿金额,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就其应承担的补偿事宜互负连带责任;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3、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微电")在承诺期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4、东光微电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期应补偿股份数2014年06月06日2014 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15日,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业绩补偿股份及返还现金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拟以股份结合现金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合计应注销股份数量139,203,893股,应返还公司的现金金额13,920,390元,其中,弘高慧目应注销股份数量70,782,809股,弘高中太应注销股份数量68,421,084股;弘高慧目应返还公司现金7,078,281元,弘高中太应返还公司现金6,842,109元。截至目前,弘高慧目已向公司返还现金7,078,281元,弘高中太已向公司返还现金6,842,109元,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在业绩补偿方案中应承担现金返还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弘高慧目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310,811,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0%,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弘高中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300,440,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9%,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被司法冻结,上述冻结行为致使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暂时不能办
量。各方同意,东光微电和弘高设计应在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5、在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东光微电聘请各方一致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对东光微电另行补偿。补偿时,先以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弘高慧目、弘高中太以现金补偿。因置入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6、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承诺:如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根据本协议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在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将其当期应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东光微电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申请,东光微电以总价1.00元的价格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定向回购并注销当期应补偿的股份。东光微电应为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办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划转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7、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计算结果如出现小数的,应舍去取整。理股份注销,因此,控股股东暂时无法实施股份注销补偿。公司将密切关注业绩补偿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大股东尽快推进业绩补偿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资产重组定向增发股票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2014年06月06日2014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严格履行
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重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公司自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2014年06月06日2014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严格履行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宁夫妇、控股股东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在本次东光微电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晓蕊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本公司2014年06月06日2014年10月16日起,长期有效严格履行
投资有限公司、何宁、甄建涛/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光微电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东光微电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东光微电的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东光微电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蕊、何宁、甄建涛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晓蕊,以及实际控制人何宁夫妇均已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弘高设计资金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承诺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向弘高设计借款或占用弘高设计的资金。"2014年09月10日2014年7月30起,长期有效严格履行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何宁、甄建其他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宁夫妇、控股股东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出具了《关于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遵循五分开原则的承诺,承诺如下: 1、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及领薪。(3)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2、资2014年06月06日2014年10月16日起,长期有效严格履行
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交易前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3、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及其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酬。(6)保证上市公司及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4、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3)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及其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酬。(6)保证上市公司及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4、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3)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5、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
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在本公司/本人为东光微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东光微电造成经济损失,承诺方将向东光微电进行赔偿。
何宁、甄建涛其他承诺何宁夫妇承诺:"对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员工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如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存在任何违法违规问题造成补缴、罚款或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所引起的损失),本人承诺共同、无条件承担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且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不向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追偿,保证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014年06月06日2014年10月16日起,长期有效严格履行
何宁、甄建涛其他承诺何宁夫妇承诺:"对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员工社会保险费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如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任何违法违规问题造成补缴、罚款或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所引起的损失),本人承诺共同、无条件承担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且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不向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追偿,保证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014年06月06日2014年10月16日起,长期有效严格履行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何宁、甄建涛其他承诺为了减少并规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宁夫妇、控股股东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在本次东光微电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晓蕊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东光微电的关联交易,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东光微电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江苏东光微电子股2014年06月06日2014年10月16日起,长期有效严格履行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东光微电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东光微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何宁、甄建涛其他承诺何宁夫妇承诺:"本人对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诉讼事项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该等损失确认时将损失额无条件全额补偿给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2014年06月06日2014年10月16日起,长期有效严格履行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2017年11月15日,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业绩补偿股份及返还现金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拟以股份结合现金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合计应注销股份数量139,203,893股,应返还公司的现金金额13,920,390元,其中,弘高慧目应注销股份数量70,782,809股,弘高中太应注销股份数量68,421,084股;弘高慧目应返还公司现金7,078,281元,弘高中太应返还公司现金6,842,109元。 截至目前,弘高慧目已向公司返还现金7,078,281元,弘高中太已向公司返还现金6,842,109元,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在业绩补偿方案中应承担现金返还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弘高慧目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310,811,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0%,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弘高中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300,440,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9%,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被司法冻结,上述冻结行为致使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暂时不能办理股份注销,因此,控股股东暂时无法实施股份注销补偿,公司将密切关注业绩补偿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亏损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上年同期增减变动
累计净利润的预计数(万元)-5,000---3,500-34,144.24增长85.36%--89.7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87---0.0292-0.3329增长85.37%--91.23%
业绩预告的说明受疫情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受影响颇大,多数项目复工时间较晚,导致营业收入下滑;同时业务拓展受到较大冲击,新签合约金额有所下滑。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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