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A股上市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十月
声明与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分拆上市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分拆上市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分拆上市出具本核查意见。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分拆上市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公司、上市公司、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 指 |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13.SZ;1513.HK) |
拟分拆主体、丽珠试剂 | 指 | 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 | 指 |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若干规定》 | 指 |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
元/万元/亿元 | 指 |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和人民币亿元 |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丽珠集团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分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本次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丽珠试剂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分拆符合《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年
公司股票于1993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40030004号、瑞华审字【2019】40020006号、致同审字(2020)第442ZA3730号《审计报告》,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8.20亿元、9.47亿元和11.92亿元,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40030035号、瑞华审字【2019】40020058号、致同审字(2020)第442ZC4165号《审计报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丽
珠试剂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0.74亿元、
0.79亿元和
1.02亿元。
单位:亿元
项目 | 公式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合计 |
一、丽珠集团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 | |||||
丽珠集团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A | 13.03 | 10.82 | 44.29 | 68.14 |
丽珠集团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11.92 | 9.47 | 8.20 | 29.59 | |
二、丽珠试剂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情况 | |||||
丽珠试剂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B | 1.05 | 1.10 | 0.77 | 2.93 |
丽珠试剂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1.02 | 0.79 | 0.74 | 2.55 | |
三、丽珠集团享有丽珠试剂权益比例情况 | |||||
权益比例 | C | 39.43%注1 | 51.00% | 51.00% | - |
四、丽珠集团按权益享有丽珠试剂的净利润情况 | |||||
净利润 | D(D=B*C) | 0.52注2 | 0.56 | 0.40 | 1.47 |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0.50注3 | 0.40 | 0.38 | 1.28 | |
五、丽珠集团扣除按权益享有丽珠试剂净利润后的净利润 | |||||
净利润 | E(E=A-D) | 12.51 | 10.26 | 43.89 | 66.66 |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11.41 | 9.07 | 7.82 | 28.30 | |
最近3年丽珠集团扣除按权益享有丽珠试剂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之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 28.30 |
注1:2019年11月,丽珠集团将所持有的丽珠试剂9.5%的股权转让给珠海丽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后,丽珠集团的持股比例由51.00%下降至41.50%。同年12月,丽珠试剂因实施股权激励而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丽珠集团的持股比例由41.50%下降至39.425%注2:丽珠试剂2019年1-10月的净利润为0.86亿元,11-12月的净利润为0.19亿元,丽珠集团2019年度按照权益享有丽珠试剂净利润为0.52亿元注3:丽珠试剂2019年1-10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0.83亿元,11-12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0.19亿元,丽珠集团2019年度按照权益享有丽珠试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0.50亿元
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丽珠试剂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本条要求。
(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单位:亿元
项目 | 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注1 | 2019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
丽珠集团 | 11.92 | 111.67 |
丽珠试剂 | 1.02 | 1.90 |
丽珠集团享有丽珠试剂权益比例 | 39.43%注2 | 39.43%注2 |
丽珠集团按权益享有的丽珠试剂的净利润/净资产 | 0.50 | 0.75 |
丽珠集团按权益享有的丽珠试剂的净利润/净资产占丽珠集团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的比例 | 4.22% | 0.67% |
注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注2:2019年11月,丽珠集团将所持有的丽珠试剂9.5%的股权转让给珠海丽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后,丽珠集团的持股比例由51.00%下降至41.50%。同年12月,丽珠试剂因实施股权激励而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丽珠集团的持股比例由41.50%下降至39.425%
2019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11.92亿元;丽珠集团按权益享有的丽珠试剂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0.50亿元。因此,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22%,未超过50%,符合本条规定。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11.67亿元,丽珠集团按权益享有的丽珠试剂的净资产为0.75亿元。因此,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67%,未超过30%,符合本条规定。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致同审字(2020)第442ZA3730号《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符合本条要求。
(五)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公司不存在使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丽珠试剂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
丽珠试剂主要从事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综上,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符合本条要求。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丽珠试剂3.52%的股权,未超过丽珠试剂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符合本条规定。丽珠试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丽珠试剂10.54%的股权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持有丽珠试剂的股份,符合本条规定。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丽珠试剂的业务为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除丽珠试剂外)的主营业务为制剂产品、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将进一步聚焦主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公司业务涵盖制剂产品、原料药及中间体和诊断试剂及设备等业务。丽珠试剂主要从事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系公司诊断试剂及设备板块唯一运营平台。因此,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除丽珠试剂)与丽珠试剂的主营业务不同。
丽珠集团作为丽珠试剂之控股股东,因拟分拆丽珠试剂上市,为有效防止及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兹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本公司作为丽珠试剂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丽珠试剂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二、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丽珠试剂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丽珠试剂及丽珠试剂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丽珠试剂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丽珠试剂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丽珠试剂之间不存在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形,丽珠试剂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
)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丽珠试剂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丽珠试剂的控制权,丽珠试剂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丽珠试剂上市而发生变化。
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与丽珠试剂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持续保持丽珠试剂的独立性,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丽珠试剂及丽珠试剂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丽珠集团作为丽珠试剂之控股股东,因丽珠试剂拟分拆上市,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上市后与丽珠试剂之间的关联交易,兹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丽珠试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丽珠试剂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丽珠试剂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丽珠试剂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丽珠试剂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丽珠试剂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丽珠试剂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三、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丽珠试剂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丽珠试剂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四、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丽珠试剂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丽珠试剂及丽珠试剂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丽珠试剂及丽珠试剂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丽珠试剂;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丽珠试剂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丽珠试剂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自丽珠试剂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丽珠试剂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丽珠试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丽珠试剂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公司和丽珠试剂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丽珠试剂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公司和丽珠试剂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丽珠试剂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丽珠试剂的资产或干预丽珠试剂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和丽珠试剂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丽珠试剂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公司与丽珠试剂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公司分拆丽珠试剂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从业绩提升角度,丽珠试剂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其业绩的增长亦将同步反映到公司的整体业绩中,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丽珠试剂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公司所持有的丽珠试剂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化角度,丽珠试剂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鉴于此,公司分拆丽珠试剂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三、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与丽珠试剂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本次分拆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经营运作构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仍将控股丽珠试剂,丽珠试剂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仍将反映在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尽管本次分拆上市后将导致公司持有丽珠试剂的
权益被摊薄,但是通过本次分拆,丽珠试剂的发展与创新能力将进一步提升,进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的整体盈利水平。
综上所述,丽珠试剂分拆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丽珠试剂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经核查,丽珠试剂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五、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本次分拆上市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分拆上市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以及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宜,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鉴于本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本公司现就本次分拆上市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以及本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宜声明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次分拆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承诺如下:“鉴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集团”)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本人作为丽珠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本次分拆上市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以及丽珠集团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宜声明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次分拆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丽珠集团披露的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此,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分拆子公司上市董事会决议日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
上市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布日前
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区间段为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期间,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布日前第21个交易日(2020年9月17日),该区间段内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丽珠集团,股票代码:000513.SZ)、深证300指数(399007.SZ)、中证生物医药指数(930726.CSI)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9月17日(收盘价) | 2020年10月23日(收盘价) | 涨跌幅 | |
1 | 公司股价(元/股) | 47.39 | 47.65 | 0.55% |
2 | 深证300指数(399007.SZ) | 5,595.54 | 5,687.28 | 1.64% |
3 | 中证生物医药指(930726.CSI) | 4,850.71 | 4,885.75 | 0.72% |
4 | 剔除大盘因素涨跌幅 | -1.09% | ||
5 |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涨跌幅 | -0.17% |
2020年
月
日,丽珠集团股票收盘价为
47.39元/股;2020年
月
日,丽珠集团股票收盘价为
47.65元/股。董事会决议公布日前
个交易日内,丽珠集团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0.55%,未超过20%。深证300指数(399007.SZ)累计涨幅为
1.64%,同期中证生物医药指(930726.CSI)累计涨幅为
0.72%;扣除同期深证300指数因素影响,丽珠集团股票价格累计涨幅为-1.09%,扣除同期中证生物医药指因素影响,丽珠集团股票价格累计涨幅为-0.17%,均未超过20%。
综上所述,丽珠集团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第二节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分拆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3、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丽珠试剂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明明刘嘉怡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高思源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