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1.公司更换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3.公司此次更换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的审计独立性,也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