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2020年10月22日收到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新23民辖终6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9年10月28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山生物”、“原告”)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公司与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33个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暨撤销原告与各被告于2017年9月7日就各被告向原告转让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签署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4月9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达
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巧夫、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书,即该案继续由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8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9-123、2020-025、2020-071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裁定,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将积极处理上述诉讼,努力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辖终6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