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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合规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规定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合规管理,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缩略语

(一)定义

1.本规定所称“合规”: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2.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3.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二)缩略语

1.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2.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所属分支机构、所出资各级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所管各单位”。

第三条 合规管理的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所管各单位、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环节,体现于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等各方面。

(二)全员合规原则。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合规责任。

(三)协同联动原则。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风险管理等职能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原则。合规管理应从制度设计、机构设置、岗位安排及汇报路径等方面保证独立性。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及人员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应与合规职责存在利益冲突。

(五)突出重点原则。企业合规管理应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合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合规体系采用“顶层设计,分级管理”模式,在合规管理基本原则和管理框架下,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并推进合规管理常态化运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管各单位。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

(一)批准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六)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

(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第八条 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

(三)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五)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按照权限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

(六)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组织编制、修订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合规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四)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

(五)组织或协助开展合规培训;

(六)指导所管各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七)其他合规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合规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

(二)将合规管理要求融入本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合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制定并落实防控措施;

(四)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专业合规培训与合规文化培育;

(五)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相关事项的合规审查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合规自评价、评价配合、不合规问题整改及反馈等工作;

(七)组织本业务领域违规问题的整改;

(八)组织或协助配合相关违规事项调查;

(九)配合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违规举报,组织对违规人员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法律部门负责合同、重大项目等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项目风险评估结果的审查。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应合规监督监察

职责。

第十二条 所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合规体系建设,组织评价本单位的合规管理情况,整改落实不合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设立合规管理机构,配备合规专(兼)职人员。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三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物资采购、燃料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二)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三)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五)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六)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承发包、合同履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合规管理。

(七)公司治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构建

企业法人治理体系,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强化公司治理合规。

(八)对外担保。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做好被担保方尽职调查和担保事项风险分析,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九)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十)投资并购。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整体资产或企业股权的购买、兼并或无偿划转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投资并购决策、资产评估、交易执行等操作程序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投资并购风险防控机制。

(十一)上市公司规范运营。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各项合规义务,特别是在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关联交易、股权融资等方面应密切跟踪监管政策动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做好经营诚信合规、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十四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十五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使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海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派驻境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加强外籍员工合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外籍员工合规培训,提升外籍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全员合规机制,跟踪研究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针对重点领域制定具体合规管理制度,及时将外部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实行全员合规承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岗位合规机制,将合规要求嵌入岗位说明书,实现合规管理和业务管理有机融合。

第十八条 建立合规审查机制,把合规审查融入业务流程,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大额资金使用等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必经程序,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全面系统梳理各领域、各环节、各岗位潜在合规风险,系统分析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

度、潜在后果,并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合规风险预案,加强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条 建立合规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将合规评价结果纳入依法治企考核和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并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违规问责机制,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应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五章 合规风险应对

第二十二条 所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险应对机制,对识别评估的各类合规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时,所管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报告,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的要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一)任何对公司声誉产生较大影响的有关违规方面的报道;

(二)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的调查或制裁;

(三)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涉及合规的重大信访事件;

(四)潜在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风险事件。

第二十四条 所管各单位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报告外,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合规风险事件处置方案,积极推进风险事件处置。

第二十五条 所管各单位处置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全面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筛选相关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等,系统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协助。

第六章 合规评价

第二十六条 健全合规评价机制,明确评价责任。公司对所管各单位进行合规评价。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年度合规评价计划管理,公司应每年制订年度合规评价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组织实施合规评价,应当组建合规评价工作组,吸收相关职能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合规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根据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合规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合规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开展合规评价工作,实行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和工作底稿负责人审核制,并由工作组负责人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合规评价分为专项合规评价和年度合规评价。专项合规评价重点针对本规定第十三条合规管理重点领域和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重点环节开展评价,形成专项合规评价报告;年度合规评价重点针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开展评价,形成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专项合规评价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规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合规评价的依据;

(三)合规评价的范围;

(四)合规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合规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

(七)不合规问题及其认定情况;

(八)相关工作建议;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年度合规管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规管理体系总体情况;

(二)合规管理体系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不合规问题整改情况;

(四)年度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合规评价结果,编报公司年度合规管理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所管各单位应建立不合规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落实相关整改意见,向本单位决策机构和合规管理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合规管理部门应定期跟踪监测。

第七章 违规事件调查

第三十五条 针对合规评价过程中发现、受理举报、接受上级指派的违规问题线索,合规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并按照决策权限提交有关决策机构审批。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违规事件调查。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违规事件根据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处理,将一般违规事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将涉及规定追责情

形的违规事件移交相关各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进行处理;将涉及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移交监察部门处理。合规管理部门应建立违规事件管理台账,对违规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管理改进建议。必要时,合规管理部门可协同其他监督部门对典型的、共性的、重大的违规事件召开警示教育会议,指导全员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践行合规经营的理念。

第八章 合规管理保障第三十七条 所管各单位应制订合规手册,涵盖业务流程和岗位合规要求,作为岗位履行合规职责的工作标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及时逐级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逐步推进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组织开展全员合规文化宣贯和合规培训,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人员专题合规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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