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是在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是本次修订后根据区间考核目标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额度,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环境,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修订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
二、对《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区间考核目标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额度,形成激励梯度,更加有利于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修订后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合理、合规、科学,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孙叔宝____________
王 韧____________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