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22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交易原则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批、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七条 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投资的标的状况等进行投资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书面同意后,委托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审批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经理;
(四)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资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