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
买卖股票情况
之
核 查 意 见(修订稿)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层
电话/Tel:86 592 590 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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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
核查意见(修订稿)
(2020)闽信实律书字第0252号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聆达股份”)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聆达股份支付现金购买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悦新能源”)控股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监管规则使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聆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披露前6个月至《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期间(“自查期间”)本次重组的相关机构、人员买卖聆达股份股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目 录
释 义 ...... 3
声 明 ...... 5
正 文 ...... 7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 7
2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及范围 ...... 8
3 自查期间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情况 ...... 8
4 结论性意见 ...... 1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电话 +86 592 5909988传真 +86 592-5909989www.lhxs.com聆达股份
聆达股份 | 指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嘉悦新能源/标的公司 | 指 | 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正海嘉悦/交易对手 | 指 | 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聆达股份以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手正海嘉悦持有的标的公司70%股权 |
标的股权/标的资产 | 指 | 聆达股份以现金方式购买的交易对手正海嘉悦持有的标的公司70%股权 |
自查期间 | 指 | 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披露前6个月至《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9月25日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本所 | 指 |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治理准则》 | 指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 指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
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电话 +86 592 5909988传真 +86 592-5909989www.lhxs.com记制度》
记制度》 | 制度》 | |
《交易进程备忘录》 | 指 |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 |
法律 | 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 |
法规 | 指 |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指 | 法律、法规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机构公开颁布的决定、命令、指引、规定、通知或办法等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
元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声 明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聆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自查期间本次重组的相关机构、人员买卖聆达股份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聆达股份、嘉悦新能源、正海嘉悦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2.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委托人聆达股份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
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3.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聆达股份、嘉悦新能源、正海嘉悦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主体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4.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5. 本《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核查意见》仅供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根据聆达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聆达股份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1.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聆达股份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筹划本次重组期间,聆达股份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以下保密措施:
(i) 聆达股份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重组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
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重组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ii) 聆达股份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
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iii) 聆达股份就本次重组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
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iv) 聆达股份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填写了本次重组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聆达股份将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并将在本次重组的重组报告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依法披
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2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及范围
2.1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自查期间为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披露前6个月至《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9月25日。
2.2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i) 聆达股份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ii) 聆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杭州光恒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相关
知情人;
(iii) 交易标的及相关知情人;
(iv) 交易对手及相关知情人;
(v)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vi)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3 自查期间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人员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形如下:
(i) 聆达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正育买卖股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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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买卖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剩余持有股票数量(股) |
2020年2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280,800 | 3,677,834 |
2020年3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38,841 | 3,638,993 |
2020年5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3,354,300 | 284,693 |
2020年6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284,693 | 0 |
王正育出具声明:“本人买卖卖聆达股份股票行为发生于本人成为聆达股份实际控制人之前,当时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与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ii) 王正育配偶罗明珠买卖股票情形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买卖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剩余持有股票数量(股) |
2020年3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286,000 | 286,000 |
2020年4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120,500 | 165,500 |
2020年6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165,500 | 0 |
罗明珠出具声明:“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行为发生于王正育成为聆达股份实际控制人之前,当时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协商及任何重大事项的讨论,亦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知悉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与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iii) 聆达股份董事王正荣买卖股票情形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买卖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剩余持有股票数量(股) |
2020年3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182,000 | 6,729,719 |
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电话 +86 592 5909988传真 +86 592-5909989www.lhxs.com2020年4月
2020年4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8,000 | 6,737,719 |
2020年6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6,737,719 | 0 |
王正荣出具声明:“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行为发生于王正育成为聆达股份实际控制人之前,当时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在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公告之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协商及任何重大事项的讨论,亦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知悉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与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iv) 王正荣配偶张赛金买卖股票情形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买卖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剩余持有股票数量(股) |
2020年2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6,900 | 278,193 |
2020年3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7,100 | 285,293 |
2020年4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1,500 | 286,793 |
2020年4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1,500 | 285,293 |
2020年6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285,293 | 0 |
张赛金出具声明:“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行为发生于王正育成为聆达股份实际控制人之前,当时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在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公告之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协商及任何重大事项的讨论,亦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知悉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与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v) 聆达股份监事会主席赵开新买卖股票情形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买卖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剩余持有股票数量(股) |
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电话 +86 592 5909988传真 +86 592-5909989www.lhxs.com2020年6月
2020年6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4,300 | 4,300 |
2020年7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1,900 | 6,200 |
2020年7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6,200 | 0 |
赵开新出具声明:“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行为发生于王正育成为聆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本人成为上市公司监事之前,当时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在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公告之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协商及任何重大事项的讨论,亦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知悉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与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vi) 赵开新之成年子女赵瀚伟买卖股票情形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买卖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剩余持有股票数量(股) |
2020年6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3,000 | 3,000 |
2020年6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3,000 | 0 |
赵瀚伟出具声明:“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行为发生于王正育成为聆达股份实际控制人、赵开新成为上市公司监事之前,当时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在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公告之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协商及任何重大事项的讨论,亦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知悉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与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vii) 嘉悦新能源财务总监刘东红买卖股票情形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买卖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剩余持有股票数量(股) |
2020年7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1,500 | 1,500 |
2020年7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1,500 | 0 |
刘东红出具声明:“本人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与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纳入本次重组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其他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情况。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4.1 聆达股份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4.2 聆达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正育及其配偶罗明珠、聆达股份董事王正荣及其配偶张赛金、监事会主席赵开新及其成年子女赵瀚伟、嘉悦新能源财务总监刘东红在自查期间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主体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情形。
本《核查意见》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核查意见(修订稿)》的签署页)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王 平 廖山海
吴上烁
苏慧群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