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升平: 郭亚雄:
黄印强: 胡左浩:
2020年 10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