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10月22日为公司向李宗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宗杰现时距上次卖出公司股票时间已满6个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确定以2020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同意向公司副总经理李宗杰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姚作为 高新会 谭立峰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