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孙华丰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面核查,未发现孙华丰先生存在《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副总裁和财务总监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孙华丰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裁和财务总监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及相关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孙华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二、关于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施主体相关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现金管理实施的时效性和资金调配的便捷性,持续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8亿元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仍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0年4月26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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